利用字号如何认定侵犯企业名称权?
1.企业名称的性质和作用。企业名称是企业为表彰自己在经营活动中依法拥有的特定标志性名称。其主要功能是防止消费者和公众对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征和组织形式四个部分,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最具识别功能。企业名称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企业特有的、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志;二是企业在经营中使用的名称;第三,企业名称必须依法取得。企业名称具有识别功能。它通过其特有的称谓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以防止消费者和公众之间的混淆。同时,企业名称是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个人身份的标志。企业的对外传播活动、形象和声誉都需要借助企业名称来展示,这也是区别于商标的作用。
2.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应综合企业特点、经营范围、注册地、经营地等因素进行判断。“分级登记、属地管辖”是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但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严格限于注册地。103010第三条规定:“企业申请登记时,以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对此,有观点认为“规定范围”仅限于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规定范围”仅限于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范围。笔者认为,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不能简单地以注册地或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来判断,而应以注册地和经营地为基础,结合企业的特点和经营范围,因此有可能超越注册地进行保护。
3.仅使用品牌名称侵犯企业名称权,应当以品牌名称在市场上具有知名度为前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包括服务),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企业名称”可以认定为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由此可见,直接使用他人商业名称与仅使用他人商业名称在侵权的构成要件上是有区别的。
名称的法律意义在于,通过长期使用,使其具有与企业名称相同的功能,能够识别不同的主体,从而具有与企业名称相同的个人属性,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字体大小必须表现出很强的识别性,能够在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区分。这是法律保护字体大小的前提条件,这表现在它在实践中的普及。
具体来说,本案中,在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后注册的英格造粒公司仅在预注册的英格制药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字体名称“英格”。无论英格制粒公司的注册是好是坏,预注册企业名称的所有人英格制药公司都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字号名称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否则不能认定后行为人的注册侵权。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具有市场知名度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当采用相对标准,应当以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作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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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机关,以行政手段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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