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时,名称相同但行业不同的关键词构成侵权,不能注册。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同行业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当事人对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机关申请复议。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更正不适当的企业名称。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处理。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业务特征、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性企业的名称不得含有行业或者业务特征。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中使用市辖区名称时,应当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填海区等的名称。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