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开始。
企业名称登记条例已经实施!
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可以转让或授权。
如何选择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
哪些词不能随便用
让我们看一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开办便利性,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日前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6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
变化1:
建立独立的企业名称申报制度。
明确企业登记机关为申请人提供查询、选择名称的服务,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不再审查判断企业名称是否与其他企业名称近似。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在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对拟命名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较和筛选,选择符合要求的名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保存提交的企业名称,申请人还应当承诺,企业名称与其他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图片来自网络
变化二:
完善企业名称基本规范。
包括完善企业名称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细化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的相关规则。
此外,考虑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涉及面广,《规定》还规定了其他情形下国家规定不得禁止的企业名称,也就是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名称作出其他禁止性规定。
登记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及时规范和纠正违反规定的企业名称。
图片来自网络
变化三:
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解决机制。
企业名称由预先核准改为自行申报后,要在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的同时,充分发挥登记机关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的职能。
为此《规定》明确,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自己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涉嫌侵权企业的登记机关处理。登记机关受理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或者作出行政裁决。
图片来自网络
变化四:
企业名称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
003010明确企业登记机关有权拒绝登记或者更正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裁定企业名称终止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利用其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图片来自网络
全文如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规定》第一次修订发布,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业务特征、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性企业的名称不得含有行业或者业务特征。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中使用市辖区名称时,应当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填海区等的名称。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或者商业特征不得作为字号使用,但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业务特征应当按照企业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注。如果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可以参考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其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的名称及其简称、专有名称、军号;(四)使用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通用简称和特定称谓;(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6)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的内容;(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八)可能使公众受到欺骗或者误解的;(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国”、“中央”、“国家”、“民族”字样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中国”、“中国”、“国家”等字样的,该字样应为行业限定词。外商独资或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名称的,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第十三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关联企业的名称,并加盖“分公司”、“支公司”、“分支机构”字样。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企业的国籍和责任形式。
第十四条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相一致。控股公司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
第十五条有投资关系或者授权的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其他企业的名称或者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独立申报。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查询、比较、筛选拟采用的企业名称,选择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近似而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用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处于保留期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已注销或变更未满一年的原企业名称,但投资关系或受让企业名称除外;(三)设立登记被撤销或者变更登记被撤销未满一年的原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八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的企业名称保存2个月。企业设立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注册。
第十九条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企业名称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企业登记机关发现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更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