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后,该申请将被签发为《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书)。
第二步:发行《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申请人应在发证窗口用《登记决定通知书》签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署)应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权限及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办结。
以上项目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