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朝阳某科技公司与北京魏梦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朝阳某科技公司侵犯粉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朝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更名,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赔偿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https://www.zhucesz.com/万元。
因朝阳某科技公司与北京魏梦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朝阳某科技公司侵犯粉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朝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更名,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赔偿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https://www.zhucesz.com/万元。
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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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笔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第23651255号“粉笔”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咨询(培训);教学;和组织培训课程。粉笔公司发现,朝阳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账号“朝阳科技”发布的博文和宣传图以及在其培训学校附近的宣传引导板上使用“粉笔公考”、“朝阳粉笔公考”、“朝阳粉笔教育”等标志,属于在其提供的公务员教育培训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志,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朝阳某科技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商标和粉笔公司企业名称注册企业名称,导致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朝阳某科技公司更名,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https://www.zhucesz.com/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粉笔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第23651255号“粉笔”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咨询(培训);教学;和组织培训课程。粉笔公司发现,朝阳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账号“朝阳科技”发布的博文和宣传图以及在其培训学校附近的宣传引导板上使用“粉笔公考”、“朝阳粉笔公考”、“朝阳粉笔教育”等标志,属于在其提供的公务员教育培训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志,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朝阳某科技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商标和粉笔公司企业名称注册企业名称,导致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朝阳某科技公司更名,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https://www.zhucesz.com/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孟公司辩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其没有义务对微博账户上发布的内容进行预先审查或主动审查。在接到粉笔公司的通知之前,其对所涉及的内容并不知情,也没有造成损害扩大的后果。没有过错;且其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已及时删除涉案微博内容,故魏梦公司不构成侵权。
孟公司辩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其没有义务对微博账户上发布的内容进行预先审查或主动审查。在接到粉笔公司的通知之前,其对所涉及的内容并不知情,也没有造成损害扩大的后果。没有过错;它已经删除了
法院认为,关于侵犯商标权,本案证据显示,朝阳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公务员考试、培训等培训服务与涉案商标鉴证服务属于同一服务,其使用的被诉标识中最显著的部分是涉案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朝阳某科技公司使用被诉标识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明显会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从而侵犯粉笔公司涉案商标权。
法院认为,关于侵犯商标权,本案证据显示,朝阳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公务员考试、培训等培训服务与涉案商标鉴证服务属于同一服务,其使用的被诉标识中最显著的部分是涉案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朝阳某科技公司使用被诉标识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明显会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从而侵犯粉笔公司涉案商标权。
至于不正当竞争,涉案商标和“粉笔”名称是众所周知的。朝阳某科技公司擅自将“粉笔”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加上无意义的“一”字,将“粉笔公考”几个字串联起来。主观恶意明显,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魏梦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在粉笔公司尚未证明其主观过错并认识到其已及时停止涉案行为的情况下,将不再支持粉笔公司对魏梦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至于不正当竞争,涉案商标和“粉笔”名称是众所周知的。朝阳某科技公司擅自将“粉笔”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加上无意义的“一”字,将“粉笔公考”几个字串联起来。主观恶意明显,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魏梦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在粉笔公司尚未证明其主观过错并认识到其已及时停止涉案行为的情况下,将不再支持粉笔公司对魏梦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
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都是重要的商业标志,具有识别和区分功能。本案涉及在与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保护企业的名称权。
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都是重要的商业标志,具有识别和区分功能。本案涉及在与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保护企业的名称权。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法院审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案件,应当遵循保护在先合法权益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法院审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案件,应当遵循保护在先合法权益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首先,涉案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是在朝阳某科技公司成立之前;其次,朝阳某科技公司成立时,无论是涉案商标还是粉笔公司经营的“粉笔”品牌,在教育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等领域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再次,朝阳某科技公司作为同行经营者,对粉笔公司涉案商标应当知情。其仍将涉案商标“粉笔”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加上“一”字将“粉笔”与“粉笔”连接起来
本案中,首先,涉案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是在朝阳某科技公司成立之前;其次,朝阳某科技公司成立时,无论是涉案商标还是粉笔公司经营的“粉笔”品牌,在教育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等领域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再次,朝阳某科技公司作为同行经营者,对粉笔公司涉案商标应当知情。其仍将涉案商标“粉笔”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加了“一”字,将“粉笔公审”四个字串联起来。但“公考粉笔”显然不是正常的写法,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合理避开此前合法注册的商标或者其他有影响的标记,避免相关公众和市场主体与其商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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