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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章程模板

发表日期:2022-11-04 09:03:19

最新的公司章程模板

我们公司的章程需要我们及时做出相关的制定。以下是边肖希望与您分享的最新公司章程模板。欢迎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友成(50人以下股东合法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

第四条地址:xxx。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写明省、市、市(区、县)、乡(村)、街道的编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经营范围条款应根据公司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

第六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全体股东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姓名如下:

姓名或住所身份证(或证明)号码股东1xxxxxxxxx股东2xxxxxxxxx股东3xxxxxxxxx

第十一条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备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决定以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按规定时间按时召开(注:会议次数和时间由股东自行决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段可由股东自行决定)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大会的其他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或者由股东会行使此项权力,内容由股东自行决定),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未作具体规定的应删除此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大会聘任或解聘(或执行董事,其内容由股东自行决定)。(注:股东可自行决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另行任命。)

第二十三条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其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未作具体规定的应删除此项。钍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6)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未作具体规定的应删除此项。)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注:由股东自行确定)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不买,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