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内容是什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通告已失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3)合资企业;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5)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机关核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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