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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九条

发表日期:2022-11-04 09:14:01

003010第九条你了解国家的相关规定吗?以下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可以认真看一下,学习一下国家的法律知识!003010第九条[1]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和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2]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根据2021年11月11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 定》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其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业。第三条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以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爱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修改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修改下级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修改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企业的登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第七条企业名称由字号(或商号,下同)、行业或业务特征、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州,下同)或者县(含市辖区,下同)的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驰名商标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其中文名称相同,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报登记。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政党名称、格夫

所标注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或者“国际”字样: (一)全国性公司;(二)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二)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企业名称应当在其关联企业的名称前冠以“分支机构”、“分公司”、“支公司”字样,并标明分支机构。(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其下属企业的企业名称字号;(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设立的分公司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公司的名称。第十五条合营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合营企业成员的名称,但不得使用合营企业成员的名称。合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合营”或者“联营”字样。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工商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批准文件、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预先单独提交的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方案。登记主管机关预先核准单独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后,核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打算》。第十九条预先单独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10年.经批准设立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至筹建期结束。保存期间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自保留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交回登记机关。其次,企业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注册企业名称一致。从事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在1日前已经注销的3)企业在1日前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原因被注销的;(二)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无特殊原因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其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起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个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并报原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t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同一企业名称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先予受理的原则予以核实。当天受理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报请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裁决。其次,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因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发生争议时,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在先注册原则处理。中国境内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在华企业名称发生争议,申请登记主管机关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本规定规定的原则处理。其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其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二)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三)擅自转让或出租自有企业名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在保留期内使用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未按时向登记机关交回《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次,任何人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当事人对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制定复议计划。对复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方案又不提起诉讼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暂扣企业营业执照。其次,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申请注册企业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公告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的保存期限为5年。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