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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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他各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的号码。
第七条股东名单(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决定以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他人出席
第十三条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董事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注:股东自行决定如何选择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出席了董事会。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注:股东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设1至2名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6)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另行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