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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债权人邮寄书面通知的实务问题分析。
首先,发送书面通知在实践中的困境
通知送达与否,关系到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依赖于诉讼时效之间的辅助工具。但在实践中,无论是送达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邮寄送达的书面通知在邮件回执上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或者不能完全满足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比如签名潦草,很难确定是不是收件人亲笔签名;我没有签收的时候,投递人员没有核对签收人的身份信息和与收件人的关系;如果收件人是自然人,由收件人所在单位的门卫、办公室甚至同事转交,是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收件人本人?法院承认书面通知对债务人和合同相对人没有效力的情况并不少见,因为无法成功证明这一点。
(1)通知因未由本人签字且双方未约定文件送达地址,视为未送达。
案例一:[(2020)豫05第5893号]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以被告拖欠租金为由,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快递物流信息,该通知并非被告本人签字,双方均未将合同相关通知文件送达约定地址。原告将解除合同通知邮寄至被告住所的行为,不能视为合同解除通知已送达被告。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已在通知中寄出。
(2)因投递地址不明、快递公司负责人或代理人未在投递凭证上签名的,视为投递凭证无效。
案例二:[(2018)豫01民段第4496号]原告向被告发送《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快递邮寄清单作为证据。法院认为,快递邮寄清单只能证明原告委托快递公司出具通知,且从形式上看,快递公司出具的送达证明只有公司印章,没有经办人或证明材料制作人的签名或盖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求;从内容上看,这份证明上的物流信息显示收货地址不详。联系寄件人后,仍提供面单上的地址,继续发货。不能说明收件人已经收到文件,因此不能证明原告将撤销通知送达被告。
(3)给公司发通知,物流显示“快速签到”。如无公司法人或员工签字,则视为未送达。
案例三:[(2017)鲁0684中华民国第1815号]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收件人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物流信息中记载的收件人为快速签收人,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债务人员工。债权人主张《债权转让协议》已告知债务人该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承认债权人提供的明示存根的效力。
二。《民法典》中关于“通知”和“生效”的一些规定
103010第137条规定“通过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发生效力。非对话的意愿表示在到达对方时生效。”当一方发出通知时,通常意味着向另一方表达自己的意思。《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以“数据电文”形式表示时,如何确定意思是否到达对方。
通知方要证明书面通知中的意思表示对收件人有约束力,就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应的邮寄单据原件、快递存根、物流信息、收件凭证等。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第三,获取ev的时间限制
无论是EMS还是挂号信,通过邮政渠道的快递物流信息查询期为一年。一年内寄出的邮政快递,通知方可通过中国邮政官网或电话客服查询相关物流信息。一年期满后,邮政后台会逐步清除超过保留时限的信息。此时,虽然仍可通过客服查询部分订单,但已无法获取完整的物流信息(如查询到的信息仅在后台显示“已妥投,他人签收”),邮政平台将不再提供该信息的查询接口。
(2)顺丰速运
通常三个月以内的快递可以通过顺丰快递官网或者电话客服找到物流信息。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物流信息,需要用发件人/收件人其中一方的手机号码打电话给顺丰客服,提供物流号,发件人/收件人双方的姓名、电话、地址(只精确到市-区)然后查询。查询结果将在两个自然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此时只能获得签收和快递单的信息,即收/发货日期、收件人/寄件人、物品名称、重量、运费等。但没有中间站点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签名人的签到日期和签名可能会遇到乱码无法显示的情况。
另外,如果非收/发件人手机号拨打查询,顺丰客服会先与收/发件人双方核对查询人,待收/发件人同意后,再将信息反馈给查询人。
四。从证据角度对邮寄文件的建议。
(1)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填写清楚、准确、完整。
收件人为自然人的,应填写与有效证件名称一致的具体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如果收件人是法人,因为通知的目的是变更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具体收件人应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除了收件人的姓名外,还应填写收件人的全名。地址按省、市、县(乡)、街道(村)、门牌号顺序填写。
案例四:[(2018)冀01民初281号]债权人以特快专递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虽然邮件被退回,但邮件中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是正确的,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结合物流信息,法院确认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
(二)订立合同时,明确如何送达通知、地址和联系方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法典》第12题回复:“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是对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认可。相关法院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地址的,视为送达。”根据该解答,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属于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送达至该地址的文书签收,应当认定为有效送达。
案例五:[(2020)黔01执一第107号]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明确约定了债务人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的详细内容,并约定按上述地址送达文件。无论债务人实际收到与否,均视为债务人收到,法院最终判决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效。
(3)收件人为公司的,提供有效的办公地址或工商资料中载明的注册地。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解答,债务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址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将催债信邮寄至该地址并被退回的,视为该信已送达对方,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六:[(2019)辽02民段第5262号]通知地址为
案例七:[(2020)闽09闽终36号]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如果能参加诉讼,就会知道债权转让的情况。本案中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已经发生效力。
案例八:[(2018)豫01民段第1028号]一审法院认为,签收人是门卫,不能确认门卫是否交给收件人,不能确认通知送达。二审法院认为,物流显示通知正常签收,一审法院在同一地址成功送达文件,应视为通知送达收件人。
(5)在快递单上或在网页上下单时,记下内部零件的名称。
寄件时请在信封上注明物品的具体名称和数量,如有编号,应同时在内件名称上标注,使通知文件具体化。
案例九:[(2015)佛法民三终字第98号]债务人提出主张,邮件清单显示的邮件内容为“文件”,无法证明为《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但法院认为,由于《催告函》也是文件的一种,不能因为邮件列表中查了“文件”,就认定邮件内容不涉及本案。债务人辩称,收到的明示非催促信应该是相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