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清单:工商登记六大裁定规则| iCourt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类判规则》
全国独家电子版Alpha上线。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工商登记案件裁判规则(一)》
主编/副主编:于、侯丹华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与Alpha的首批研究成果正式出版并上线Alpha系统。
为了将这些知识分享给更多的法律类节目读者,帮助更多的法律人提升专业,我们将逐步从建筑、金融、担保、工商等领域的裁判规则中提炼、整理出一些内容,浓缩成一份知识清单。快来收藏,一起学习。
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信息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因此,工商登记是否生效,不仅关系到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多年来工商登记审查标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争的重要因素。
那么,如果不介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争议,可能导致登记结果的重复,从而对不特定交易对手造成信托利益的损失,即涉及的公共利益如何把握和处理?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被民事诉讼撤销,则与工商变更登记结果不一致。应该如何连接?这个知识清单会告诉你答案。
规则一
判断规则概要:将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者内容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工商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已经核准登记的应当予以更正。
1.判断企业名称是否会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应当考虑的因素。
103010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相对性原则等。没有详细解释,而且含有“可能”二字。人民法院或者工商登记机关在办案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一般来说,判断企业名称是否会对公众产生欺骗或者误解,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企业名称本身是否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
(2)在先权利是否足以对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产生“合理回避”的义务。
2.企业名称以各种形式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在日常交流中,企业名称给公众造成的欺骗或误解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企业名称与实际经营不符的;
(三)企业名称中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文字或者内容。
规则2
判决规则概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对合作企业合同作出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其他合作者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殊性,如果中外投资和合作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可能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因此,企业无论是设立还是设立后变更,都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不履行审批职责,不进行行政审批,会造成违法的法律后果。审批范围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为准,以最终审批结果为准。未包含在核准项目中的内容不得视为已被核准。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者权利和义务的变更,须经其他合作者同意。
中外合作者必须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行政区划不同、其他成分相同的企业,不能简单认定为“近似”,要按照事先登记、公平竞争的原则处理。
2.两个企业属于相同或相似行业时应遵循的原则。
一个企业不按照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使用与另一个企业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开展竞争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判断两个企业的实际经营项目和经营特点是否相同。
如果实际经营项目相同或者经营特点相似,即使两个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同,也可以认定两个企业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后登记的企业行为可能构成企业名称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3.企业名称的组成相同或者近似,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企业名称的构成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名称是否规范、完整;
(2)是否在同一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注册;
(3)行业或业务特征是否一致;
(4)是否有特殊情况,如投资关系等。
规则四
判决规则概要:企业法人在原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以外设立组织,但未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基本特征是“设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原企业法人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地方设立组织从事经营活动。因为原企业法人已取得营业执照,不应认定为无照经营。这种情况下,原企业法人应依法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
2.“某处”和“其他地方”的界定标准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某地合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这里的“某地”应当理解为登记机关管辖的区域;“其他地方”应理解为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地区,而不是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地以外的地区。
五条规则
判决规则概要: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1.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后,依照公司登记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工商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在受理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的人当场更正,并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和时间。
2.公司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什么是完整的申请材料和符合法定形式?该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完整的申请材料,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这
1.审查标准根据《许可法适用问题复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确定。
那么,一旦股东会决议效力被民事诉讼确认无效或撤销,且与工商变更登记结果不一致,该如何衔接?
对此,《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解决股东会决议争议的途径,即“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因此,立法对工商登记机关有限审查的风险后果作出了制度安排。
2.应以新的理念把握考试标准。
相关效力争议通过民事诉讼另行审查。结果与变更登记不同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结果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这种处理应考虑到公司、股东的权利和公共利益。
以市场自治理念为指导,加强监管创新。在放宽审查条件的同时,更要创新推进综合监管,实行以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为重点的事中、事后监管,以信息公示的方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高市场交易透明度,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