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上只能有一个企业名称。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其他企业的设立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未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五大类以上行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同。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投资者、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可以列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授权意见(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粘贴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申请
审批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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