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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强:北京以其商业纠纷、合同纠纷和债权债务而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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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判决规则
1.公司使用的两个公章对外代表公司,合同上盖哪个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邹春金、陈怀申、海南鹿泉实业有限公司、王红英、崔传珍、陈艳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使用了两枚公章。两个公章对外代表公司。合同上盖哪个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例编号(2013)民提字第184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4年6月26日
2.该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唯一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人民法院对——薛、山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盖章与备案公章不符为由不予支持。
案件要点:虽然担保书上的公章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公司公章不一致,但有证据证明担保书上加盖的公章是公司使用的。所以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不是唯一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司诉称保函上加盖的公司印章不真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令(2016)第194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7年6月6日
3.若该公司以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符为由主张合同的签订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对——青海创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洪英与青海创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洪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予支持。
案例要点:虽然鉴定机构发现《担保保证书》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安局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但有证据证实该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唯一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若公司以对外使用的公章与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合同的签订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编号(2015)沈敏字第2537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6年1月15日
4.外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不能据此否定合同效力。——福建恒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虽然签约处加盖的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但不能排除公司实际使用多枚公章的可能性,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三终字第3842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年1月3日
信仰,专家意见
非备案公章的使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目前我国公章的备案方式主要分为公安备案和工商备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单位刻制印章。由此可见,我国实行企事业单位公章审批制,需要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单位刻制新公司公章,并完成登记手续。(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实践中,部分公司内部印章管理制度混乱,导致与未注册公章的对应方签订合同引发纠纷。法官判决时,首先要考虑对外使用的公章的证据效力。如果这种未注册公章的使用事后被公司认可或者符合公司通常的交易习惯,则该法律行为有效。如2018年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与江苏振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认为王在本案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代表振淮公司与他人进行了多次业务往来。振淮公司没有反对,可见公司默许了其行为。结合王为振淮公司工作人员身份的确定,以及全椒县水源儒林B区安置小区项目的真实性,王的借款行为具有代表振淮公司的表象。且有明确证据表明,振淮公司已认可其他民事行为中涉案公章的效力。综上,振淮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
另外,要注意联系善意第三人和表见代理人进行判断。例如,2018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樊华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第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分包纠纷一案,虽然樊华公司否认其与第五市政公司签订了涉诉工程施工合同,但不能否认其是涉诉工程的总承包方,应承担工程分包方的相关责任。市政公司提交的工程协议书上加盖的樊华公司公章虽非该公司备案公章,但由于樊华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无识别能力,且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故依法判定其应承担责任。对此,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司对外印章不具有唯一性,则不应主张用“伪造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作者:唐庆林,李殊,李媛媛,《公司印章法律效力研究》,《[案例评析]最高法:公司不得对私刻(伪造)印章的法律效力进行选择性认可》)所以客观上,意味着公司更有可能是不利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公章不唯一的风险是巨大的。最好保持公章的唯一性,并登记备案。
(摘自《论公司异常公章的类型》,谷雨、崔广元著,2019年第1期《民商事裁判规则》。)
法律和法律依据
1.《法制与社会》
41.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司故意刻制两套或两套以上公章,有的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甚至私自刻制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官方公章或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公章系伪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况屡见不鲜。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主要审查签字人在盖章时是否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以根据有关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的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合同是以法人名义签订的,法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第十六条的特殊规定除外。以法人法定代表人事后无代表权、盖章虚假、盖章与备案公章不符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必须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委托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后无代理权、盖章虚假、盖章与备案公章不符为由否认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法》
四。14.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错时,应当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应考虑合同的订立时间、签的是谁的名字、是否加盖相关印章、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和地点、采购的材料、租赁的设备、借款的用途、施工单位是否知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出借单位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被害人除了仍然与其签订合同外,还知道签订合同的对方是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