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吗?”外卖小哥发生交通事故逆行。用人单位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雇主的责任50
|人民法院报|作者:石晓军詹伟民
近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饿了么”外卖小哥诉雇主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被告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汕尾市海丰县的小辉(化名)于2017年3月3日入职广东某科技公司(饿了么的区域代理)。双方以每月结算5元/单的方式支付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6月12日,小惠在“饿了么”平台接单后,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二轮摩托车取餐,与钟某驾驶的无号牌蓝色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造成她与钟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小辉被认定为主要责任,钟被认定为次要责任。2017年9月13日,小辉以与广东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东某科技公司辩称,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该委员会以小辉与广东某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由,裁定小辉与广东某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小辉不服,上诉至海丰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损失。该公司辩称,双方均有合同约定,对小辉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海丰法院一审认为,小辉与广东某科技公司已形成雇佣关系,该公司应对小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小辉逆行,自身存在过错,广东某科技公司被判决对小辉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广东某科技公司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汕尾中院认为,小辉与广东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该公司应对小辉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小辉因逆行造成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故二审纠正了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法官说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从事就业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钟晓辉虽未与广东某科技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以该公司名义接单送餐,身着该公司制服,对外代表该公司。在送餐的过程中,他不得不接受公司的管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小辉实际上与公司形成了雇佣关系。小惠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辉本人在事故的发生中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广东某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赔偿责任应当减轻。因此,二审判决双方应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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