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孔子基金会学校建设申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孔子学院管理,促进孔子学院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孔子学院,英文译名Conficus School,由中国孔子基金会创办。
第三条孔子学院是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目标,以传承孔子优秀教育思想为本质的公益性社会教育基地。孔子学院实行开放式办学,积极吸引社会各界专家和传统文化爱好者参与孔子学院建设。
第四条孔子学院不仅传承历史,而且面向未来。是人们亲近、体验、感知优秀传统文化的平台,是优秀传统文化的标志、标识和高地。孔子积极倡导和组织学习书法、诵读经典、弘扬礼乐、祭祀先贤、举办节日、倡导民俗、传承家风、评选先进、树立榜样、在网络上宣传企业名称等活动。有效地传播了“仁、义、礼、智、信”等儒家文化的精髓,使之成为根植于每个人心中的文化信仰,讲求仁、尊礼,构筑道德高地。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院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孔子学院推进委员会”)是孔子学院的唯一管理机构,负责接受孔子学院的审批、授牌、指导、监督和管理。接受中国孔子基金会和中国孔子基金会秘书处的领导。对在孔子学院推广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孔子学院推进委员会是中国孔子基金会的二级机构,拥有孔子学院的名称、标识和品牌,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孔子学院。孔子学院推广委员会总部设在中国孔子基金会(济南)。孔子学院推广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孔子学院推进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孔子学院管理办法;
(二)审查孔子学院的申请;
(三)指导和评估孔子学院的活动,监督和管理孔子学院;
(4)聘请专家学者组成孔子学院专家和讲师团队,建立和组织孔子学院志愿者队伍,为所有孔子学院提供支持和服务;
(五)组织培训孔子学院校长和志愿者;
(六)组织孔子学院交流活动。
第八条已建立20所以上孔子学院的地区或行业,依托当地党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可自主自发设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孔子学院推广指导机构。
其职责是:
(一)在孔子学院推广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孔子学院的宗旨,开展推广活动;
(二)根据申请孔子学院项目的条件和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协助其申请;
(三)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孔子学院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孔子学院的公益品牌形象;
(四)积极为本地区、本行业孔子学院提供服务,督促和协助孔子学院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五)在孔子学院的推广和发展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申请人强加孔子学院规定以外的其他条款;
(六)各地区、各行业孔子学院推广指导机构的主要发起人,经审核批准,可被吸收为孔子学院推广委员会成员
(五)组织其他形式的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四章任职申请
第十条孔子学院投标条件
凡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有需求的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乡村,均可申请建立孔子学院。
(1)认同孔子学院理念,自愿履行孔子学院公益活动义务;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有设立孔子学院的场所,有维持孔子学院长期发展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四)有一支为学校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五)自愿接受孔子学院推进委员会委派的管理团队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孔子学院的设立程序
(一)申请人向孔子学院推进委员会提交设立孔子学院的书面申请和可行性论证方案;
内容包括:
(二)申请人简介;
(2)建立孔子学院的可行性方案;
(3)保持孔子学院的长期发展能力和管理规划;
(4)签署孔子学院申办承诺书;
(5)孔子学院推进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由孔子学院推进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提出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进行审查或实地考察;
(3)提交中国孔子基金会秘书长会议审定后,在中国孔子在线上发布,并书面或电话通知招标单位。
(4)申请人负责学校筹建;
(五)孔子学院促进委员会将安排颁发孔子学院成立许可证。
(6)孔子学院名称:申请人名称:孔子学院。
第十二条孔子学院的日常管理
(1)孔子学院采取备案管理,每所学校每年至少要组织4次讲座等活动。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图文)、汇报材料等。均报孔子学院推进委员会备案,孔子学院邮箱kzxt2014;
(2)各孔子学院应保持学校整洁有序,有固定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为学校服务的志愿者不少于5人;
(3)孔子学院应自觉配合并接受孔子学院推进委员会的定期检查、监督和指导;
(4)孔子学院采取分级评价激励机制,评选出年度优秀学校、优秀个人和优秀志愿者,由孔子学院推进委员会进行表彰奖励;
(5)孔子学院有退出机制。孔子学院推进委员会负责孔子学院的管理和考核。违反党纪国法、公序良俗、违背学院宗旨和要求的孔子学院将被除名,并在中国孔子网上公布。每个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负责。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孔子学院的权利
(一)装饰学校空间,鼓励采用中国传统文化风格设计;
(二)根据学校规划设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教学、讲座等活动;
(三)有权使用孔子学院的名称和统一标识;
(4)自行招募学校志愿者,为志愿者提供培训和志愿服务场地及机会;
(五)优先考虑孔子学院推进委员会提供的教育教学和文化资源,优先考虑公益性培训。
第十四条孔子学院的义务
(一)自觉维护孔子学院的品牌和形象;
(二)自愿接受孔子学院推进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和评估;
(3)积极参加孔子学院推广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或培训;
(四)各孔子学院不得从事与孔子学院无关的教育、教学、宣传等活动。举办的各类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孔子学院内从事宗教活动,不得以孔子学院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5)各孔子学院需要以“中国孔子基金会”或“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院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或标识开展活动的,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活动内容、参加人员、组织机构、经费预算等。)提前两个月到孔子学院推广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未经许可,学校不得以“中国孔子基金会”或“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校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或标识开展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孔子学院推广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院推广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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