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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理财金融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1-04 10:32:32

萍乡中院发布五起非法集资案。

2018年以来,江西萍乡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一审审理非法集资案件23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7件,集资诈骗案件6件;8起非法集资案二审开庭审理,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6起,集资诈骗罪2起。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年5月1日生效。为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萍乡法院精心组织,精选5个普法案例向社会发布,进一步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非法集资的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案例一:以汽车交易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人众多。

【基本案情】2011年11月,被告人荣某某成立萍乡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荣某某成立上栗某某公司、萍乡某某公司,并加入江西某某公司。被告人荣某某在经营某投资公司期间,承诺还本付息,与投资参与人签订《信息咨询中介服务协议书》《承诺函》103010,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非法吸收156户资金10000元;上栗、萍乡某公司经营期间,众筹项目是指投资人向上栗或萍乡某公司缴纳人民币2万元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人),公司承诺一年后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润4000元;通过某某国际APP项目,即投资人在江西某某公司推出的APP在线订车项目中投入2万元,即可在线订购车辆,参与优惠活动。不订购车辆,4个月后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3000元。通过集资项目,即投资人与上理或萍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公司在贷款到期日按日息、月息或年息20%偿还本息。

【判决结果】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被告人荣某某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支付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容某某因有其他犯罪事实,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令被告人荣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人荣某某的犯罪手段相当混乱。他通过众筹项目、APP项目、集资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方式多样化,线上线下辐射结合广泛。采取公司化运作,以高回报为诱饵,以买车为噱头,通过现货、期货、按揭购车、免息购车等销售模式,投资者认为不仅可以获得高额投资回报,还可以享受购车优惠,因此投资热情高涨。告诫大家投资理财、购买大额商品要谨慎,查看公司是否借用合法形式吸收资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高利低价诱惑,警惕非法集资。

案例二:以公司经营为诱饵,承诺以高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基本案情】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于2004年9月9日在萍乡市注册成立购物中心公司,易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至2017年7月,易某某、李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或在社区以月息1 -2分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如今非法集资的手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往往让普通投资者防不胜防。犯罪分子往往成立合法的公司,办理了完备的营业执照等手续,然后借助一些热门的投资项目和行业,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利息等方式对其进行欺骗和引诱,从而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广大市民需要增强对非法集资的理性投资和风险承担意识,冷静分析“高收益”的投资项目,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三:虚构为银行办理“过桥”业务,或以投资项目高息为诱饵,向多人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钟某某下定决心为银行办理“过桥”业务,或谎称投资某个有利可图的项目,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在没有实体经济和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他在上栗地区向多人非法集资,用后一笔支付前一笔的本息。被告人钟某某也挥霍一空。经司法鉴定,截至本案终结,被告人钟某某实际骗取皮某、等8名被害人(均与被告人钟某某有特定关系)借款1万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虚构集资目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潜逃。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将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本案中,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刑事拘留。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钟某某是向身边的朋友、邻居、亲戚借款,而不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此外,被告人钟某某取得借款后,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挥霍,或者用后来取得的款项支付以前取得的款项的本金利息,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对被害人采取欺骗手段。因此,应当将被告人钟某某界定为集资诈骗罪。本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警惕亲友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行为。

案例四: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个人赌博。

【基本案情】被告人邓某某是莲花县从事床垫、简易床生产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17年4、5月份以来,被告人邓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高额利润,开始向他人连本带息借款。因为参与网络赌博输了很多钱,他的床垫厂资金周转困难。为维持床垫厂的正常生产,继续参与赌博,2018年,被告人邓某某通过购买、囤积原料、扩大生产经营、投资开设新厂等方式,以需要资金为由,每天支付2分、3分、5分甚至1分的月息,或者每张床垫价格优惠30、40元甚至赠送床垫等。以此为诱饵,通过手机、微信、微信等。被告人邓某某因丧失全部个人身份,无力偿还债务

【判决结果】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或实物偿还本息,或给予商品优惠,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邓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退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手里有了闲钱。但案发地莲花县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山区县,老百姓的闲钱无处投资,就希望借钱给别人“吃利息”。一些被告人正是抓住了这些人的心理,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大量借款。所以,手里有钱的人要警惕投资非法集资。在投资之前,他们应该了解项目的具体运作情况,以及集资人的财产和信用状况。被告人邓某某因嗜赌成性,慢慢走上了非法集资的道路,不仅侵害了不特定人的财产利益,还把自己送进了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