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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建筑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1-04 10:34:10

本文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人名称: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保函金额:本保函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没有。

累计对外担保逾期数33,360无。

一、对外担保情况及进展

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2月2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号,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凌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钢集团”)分别为国茂公司授予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朝阳支行”)的综合授信提供期限为2年、最高余额为2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本公司2020年11月1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在上述综合授信和担保范围内,2021年12月28日,国茂公司与盛京银行潮阳支行签订《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公告》(合同编号:150218823719231),盛京银行为国茂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10000万元,贷款期限3个月,自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本公司和凌钢集团对该笔贷款分别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项担保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亿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之和。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7亿元,占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累计担保余额为0元。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4年4月11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金沟村11C号3楼

法定代表人:马玉民。

经营范围:冶金产品及副产品、矿产品、煤炭、合金、金属材料、电工电料、电线电缆、建筑材料、耐火材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监控、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销售;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储存;煤焦油、粗苯、氧气(压缩液化)、氮气(压缩液化)、氩气(压缩液化)、氢气零售;技术咨询和技术交流服务;经营和代理各种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经营状况: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44万元,净利润12万元。截至2020年末,公司总资产258万元,净资产150万元,总负债10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元,流动负债总额108万元。

与我公司的关系:国贸公司是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我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人: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保证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凌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债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

4.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保证债务人凌源钢铁签订的编号为1502118823719231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权。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华润

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各类具体业务合同为本合同的主合同。如无特别声明,本合同为其项下所发生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最大债权(主债权)为贷款、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根据编号为1502118823719231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2年7月21日发放。最大债权额是指:本金余额的最大金额只是主债权本金的最大金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金额的前提下,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的利息、违约金等所有应付款项承担保证责任。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印花税等所有余额的总和。前款约定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各项具体业务所产生的贷款、垫款等债权。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还包括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收取的全部诉讼费用;依法收取的代理费、差旅费和调查费;有关部门收取的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查询费。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还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担保方式

保证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期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分期办理、分期到期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保证人对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产生每笔债务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日、本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贷款人债务提前到期日、本合同终止日为主合同债务人的到期日。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保证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对外担保数量和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59亿元,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亿元,分别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之和。其中,向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亿元,分别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之和;向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亿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之和。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7亿元,占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累计担保余额为0元。

凌钢集团及其控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亿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动词(verb的缩写)参考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s://www.zhucesz.com/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宣布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