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0已经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面企名网小编介绍一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管理,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使用权,保护其称重权。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依次由下列部分组成:名称、业务或者经营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者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连用。
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当地或不同地名的字号,但不能使用县级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按照国家银行(业务)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并在其名称中标明所属银行(业务)或者业务特点。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一般指学校、学院、园林、医院、中心、研究所、学会、博物馆、车站、俱乐部、公寓、俱乐部等。不要用“总计”这个词。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a)带有“中国”、“中国”和“中国”字样;
(二)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政党、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的名称,宗教寺庙、庙宇、教堂(佛教、道教的寺庙、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堂)的名称;
(五)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登记的同级(业务)单位名称相同。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名称的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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