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之后,你在银行看到的保险宣传资料中,就不会出现银行的名称和标识,以及“存款”、“储蓄”、“与银行联合推出”等字样。8月27日,银监会官网公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诸多细节。003010将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
用不小于3号字体标明规定的风险提示。
003010对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提出了详细的规范要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者其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设计、印制或者变更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者其他销售辅助工具。
各类宣传资料应当根据保险条款全面、准确地描述保险产品,并在显著位置提示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费用扣除等内容。不得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的利益或者作引人误解的示范,不得进行虚假报告、欺诈或者表示不正当竞争。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应在颜色、样式、材质等方面与银行单证和宣传资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或商业银行形象标识的中英文“存款”、“储蓄”、“与银行联合推出”等字样。
同时,保险单书的样式要设计合理,信封和内页用A4尺寸装订,封面上标明的“保险合同”字样不小于72号字体,保险公司名称不小于2号字体,规定的风险提示和犹豫期提示不小于3号字体。保险合同应包含保险条款和其他合同要素。
低收入、低年龄的参保人将无法现场下单。
003010要求,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对被保险人进行需求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向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销售合适的保险产品。
遇有以下两种情况,向投保人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不应通过系统自动核保当场签发保险合同。保单材料要转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承保人承保后会出单。
一是参保人填报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二、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或提前给付产品的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
003010要求保险公司核保时对投保产品的适配性、投保信息、签字等进行检查。如发现产品不合适、客户不愿意继续投保等问题,不予承保。
保单利益不确定产品的保险公司必须签名。
根据《办法》,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寿险产品,以及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等。取得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保险声明后方可承保:1。批量缴纳的保费超过被保险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2.每年缴纳的保费超过被保险家庭年收入的20%,或者每月缴纳的保费超过被保险家庭月收入的20%;3.被保险人缴费年限和年龄数之和达到或超过60岁;4.保费金额大于或等于被保险人保费预算的150%。
投保人在投保声明中应当表明其在投保时对保险产品的了解,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保险产品不得与银行理财产品混用。
针对银保销售过程中的一些乱象,《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不得实施以下八种行为:一是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二是简单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比较,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或收益;第三,承诺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收益作为保证收益;四是将销售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五是以误导性宣传、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6.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等。7.以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和索取任何利益;8.其他违反审慎商业规则的行为。
此外,根据《办法》,银行应当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和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从保费收入中扣除佣金。
文/记者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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