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3号公告第20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时,自行或代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工程名称。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业的税目执行。《说明》规定,建筑劳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和装饰,线路、管道、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因此,装修服务发票备注栏应注明施工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和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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