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律师事务所:从近三年《最高法公报》案例谈商标实务经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强调遵循先例,同案同判。可见,研究以往的典型案例,有助于我们对类似案件的司法意见和标准有更清晰的认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指导和借鉴。
8月13日,《知识产权前沿》网络直播特别邀请事务所高级商标经理董,精选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商标案例,从多维度解读商标侵权司法审判与行政确认的要点,围绕恶意认定、混淆错判、许可合同的履行,以及商标权与肖像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剖析商标诉讼的对策。
董在商标全球战略布局、商标申请、商标检索与监测、商标权行政保护、商标诉讼等领域拥有12年的工作经验。专门从事商标法律业务中与商标申请和行政程序有关的法律事务以及商标诉讼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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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一开始,董首先强调了两个关键词:边界和识别功能。在她看来,大部分商标授权确认案件的讨论都绕不开以上两个关键词。结合多年商标案件的实践经验,她总结道,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始终要牢记商标的识别,这是商标的首要功能。当我们发现“无路可走”的时候,正是商标的识别功能起到了“指南针”的作用。
案例一:新代理商如何合理使用老代理商的商标?
名称:凯德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阔升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纠纷案。
判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凯德福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选2019年最高法公报案例。
案例编号:(2013)徐民三(治)第1017号;(2015)胡志敏终字第161号
实践要点: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新代理人使用旧代理人商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在这方面,涉及到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边界,商标所有人对限制他人使用该标识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一方面要考虑对方的使用行为是否影响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否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对方的使用行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目的、规模、影响等因素来判断。
案例二:如何判断侵权案件中的恶意因素?
案名:宝马公司与上海服装有限公司、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侵权,立即停止侵权,赔偿300万元;入选2019年最高法公报案例
案例编号(2015)胡志敏子楚58号
实践要点: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属于“深入发展”的多元化侵权行为,包括广泛的商业活动和部分注册商标以“掩盖”恶意事实。但回到权利“边界”的讨论,针对这种披着法律“外衣”的违法行为,商标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有必要结合对方的整个经营行为、隶属关系、售假网络,深入挖掘对方的恶意证据。不仅如此,对于售假行为,取证要更多的结合常识认知和判断。例如,对h的城市应保持长期的重点监测
名称: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洁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金华白子化妆品有限公司发生商标异议行政纠纷。
判决:北京一中院驳回杰杰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责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入选2018年最高法公报案例。
案例编号:(2014)一中知行子楚1430号;(2015)高兴(质)字第3565号;最高法院(2017)35号
实用要点:在商标授权确认案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在先著作权对抗在后商标权的情况。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著作权的认定。对于一些年代较久的作品,经纪人要坚信,只要作品存在,所到之处必有痕迹。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过程中,要分散收集证据的角度,比如国外的著作权登记证、杂志期刊、国家地图、知网等渠道收集证据,总能找到蛛丝马迹。
案例四:认定肖像权的标准在哪里?
名称:第6020570号“乔丹”图形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
判决:北京一中院维持第52052号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入选2018年最高法公报案例。
案例编号:(2014)中银(支)字第9178号;(2015)高兴(质)字第965号;(2015)执行字第332号
实用点:肖像权保护的尺度类似于商标,要考虑独特的可识别性和指向性。从商标代理的角度,建议客户为具有鲜明特色的剪影、人像或道具进行商标排版,可以降低日后出现纠纷时证明“我是权利人”这一事实的难度。
案例五:商标混淆和误认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名称:曹晓东与云南下关沱茶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判决:昆明中院判决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入选最高法2018年公报案例。
案例编号:(2016)民初运01第246号;(2016)闵云终字第738号;(2017)最高法民热273号
实用要点:判断相关公众是否会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核心在于商标最根本的识别功能。但是商标保护的边界在哪里?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相对于授权和确认的案件,考虑的不仅仅是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是从更加全局的角度出发,而不是无限挤压商标注册人的空间,应当保障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
案例六:商誉延续不等同于商标延续?
名称:美国蜘蛛集团有限公司与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编号:(2014)一中知行子楚4067号;(2016)京行终字第4490号;最高法院(2017)第3297号
判决:北京一中院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美国蜘蛛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2018年最高法公报案例。
实践要点: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商誉的承载体现在品牌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诸多方面,并可以通过注册商标延续。但是,行为的合法性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合法性,商誉的延续并不当然意味着商标的延续。就像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商标的商誉在将来被延伸,但它有合法的权利
名称: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编号:(2013)姬敏圣子楚716号;(2014)鲁珉三中字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2016)第238号
判决:济南中院驳回北京庆丰包子铺的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停止侵权,赔偿5万元;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8年最高法公报案例。
实务要点:针对本案,如果我们是被告的代理人,如何抗辩不存在商标侵权?即在使用自己的名字作为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情况下,权利边界在哪里?要知道,即使使用自己的名字,也要尊重他人商标的识别功能。他人在先商标权尤其是驰名商标权的预见,应当以当事人的认知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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