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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起诉同名贸易公司商标侵权,一审胜诉。
眼查APP显示,近日,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与加多宝(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已公开,案号为(2020)津02民初1365号,审判法院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被告为加多宝(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原告知,被告未经香港王老吉有限公司授权,选择“加多宝”作为其企业名称;公司成立后,被告大量生产销售加多宝罐装饮料。易拉罐的包装和文字与原告公司相似,给公众造成了混淆,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作为香港王老吉有限公司合法授权使用“加多宝”商标和品牌的企业,依法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更改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加多宝”字样,这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结果为,加多宝(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4万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加多宝”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