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有限合伙公司股东公示的吗?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向社会公示以下信息:
一是企业即时变更信息,如股东出资、股权转让等信息。此类信息需要在产生后20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是必须公示的信息。逾期不公示,被工商部门发现的,将责令其在10日内公示。逾期未公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届时,不仅企业自身信用受损,还将受到银行等多个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联合约束和惩戒;
二是企业年报信息,每年6月30日前必须向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逾期未提交的,还将被列入异常业务名单。连续三年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惩戒措施将严于普通异常经营名单。该法定代表人三年内禁止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年报的信息中,有些信息是企业可以在如实填报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开,比如企业的经营信息(纳税额、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数据信息,可以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开),比如从业状况的信息。
2.企业宣传可以隐藏股东姓名吗?
企业公示信息不能隐藏股东姓名。
103010第九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包括:
(一)企业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关闭、清算等存续情况;
(三)企业设立和购买股权情况;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的情况;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情况;
(六)企名网站和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职工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担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
前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决定向社会公开。
根据这一条款,股东信息属于应当公示的内容,不能隐瞒。
企业注册完成后,需要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企业的信息和股权都要及时正确的公示。公示期间,可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变更后公司的信息没有及时更新,也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