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可细分为: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国家独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也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
2.股份有限公司可细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也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其分支机构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事业单位、企业法人等。).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设立以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性质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统称为全民所有制。分为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两种。事业单位也可以由企业法人设立。
5.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两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发起人一般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会、村委会等。事业单位可以由企业法人设立,也可以由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工会、村民委员会等法人组织直接设立。
不及物动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新类型,以前没有)。
扩展信息:
在中国,企业也可以按照经济类型来分类。这是我国企业法定分类的基本做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和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多种经济类型。相应地,我国的企业立法模式也是按照经济类型进行安排的,从而形成了按照经济类型确定企业法律类型的特例。它们是:
1.国有企业
这是指所有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的企业。国有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以及国家不再拨款或发放部分资金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
2.集体所有制
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由劳动人民出资的企业。包括城乡劳动者以集体资本投资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3.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控制的,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即企业的资产为私人所有,存在从业人员超过法定数额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这类企业由公民个人出资并由其拥有和控制,生产经营方式以雇佣劳动为主,员工人数应在8人以上。这类以前主要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现在已经涉足第一、二产业,正在向科技、生产、出口方向发展。
4.股份制企业
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出资,以股份形式形成。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一些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组织虽然以股份制形式运作,但如果不符合公司法既定的改制规范,不进行登记注册
50人以下股东成立的经济组织,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这种类型比较适合创业,投融资方案和VIE结构大多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
(2)股份有限公司
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启动子组成,但不超过200个启动子。公司的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有限合伙
它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适用于创投基金、公司股权激励平台(员工持股平台)等。
6.合资企业
这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形成新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其自有或者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7.外商投资企业
这类企业包括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共同投资、经营、分享利润和共担风险;还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在合作协议中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经营和自筹的外商投资企业。
8.独资企业
由个人出资,由个人拥有和控制,承担经营风险,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适用于小作坊、小饭店等。个人的,常见于对名称有特殊要求的企业。
9.港澳台地区
指港、澳、台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在mainland China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设立的企业。法律的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与涉外投资的经济类型不同。
10.股份合作企业
这是指以资本和劳动相结合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它有效地结合了资本和劳动的基本要素,具有股份制企业和合作企业的优点。
参考资料:
企业类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