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时,首先要核准名称,主要是看名称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否被其他公司注册过。同时,要检查使用的名称是否简明扼要,是否符合工商登记注册的要求。
公司成立前,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审核通过后发放。
扩展信息:
一般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字样: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3.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称谓;
5.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五、营业执照上只允许有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更名不满1年的企业原名称相同;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同名;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七。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不必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参考百度百科-名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