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A为软件开发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A公司在销售软件产品时,使用的名称是“智能板”(含ab发射机测量系统),软件右边的名称是“ab发射机测量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中认定,A公司智能板产品名称与软件著作权名称差异较大,需要企业提供产品自带ab发射机测量系统的自证。由于没有智能板的相关检测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没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不符合软件产品退税要求,不予退税。企业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
实践中,企业销售产品时,经常出现一些企业因发票名称与软件著作权上的名称不一致而无法退税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开具发票时,商品名称的前缀应该与软件著作权上的名称大致相同。比如:变送器智能板(包括ab变送器测量系统)可以自认证硬件产品包含软件,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企业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当有很多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时候,企业可以在申请软件产品测试的时候,把本公司的软件产品和产品对应的各种型号写下来,这样以后各种型号的产品销售的时候退税会更顺畅。如下图:
如果嵌入式软件产品按照上述做法办理,纳税人的退税将更有保障。
编辑:陈航、陈桂芳、彭银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