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并涉嫌合同诈骗。
03010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欺诈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诈骗的数额确定,合同标的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是非法占有,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以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证件、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实情况,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
5.隐瞒真实情况,使用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件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支付金钱或者货物。
(二)合同签订后,他以货物、货款、预付款或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等财产担保合同履行而逃逸的;
(三)挥霍对方为保证合同履行而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财产,致使上述款项、物资无法返还的;
(四)利用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保证合同履行的定金、保证金等财产,拒不返还的;
(6)签订合同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并开始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全部货款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