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列举公司名称变更的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是变更后的公司。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公告。企业分立、合并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003010“公司合并、分立”也有类似规定。
公司名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公司股东和经营性质不变的,变更前的公司和变更后的公司是同一民事主体。公司名称变更时,变更前的名称不存在,变更后的公司不可能与名称变更前的公司就其权利义务作出任何约定。原公司更名前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公司依法享有和承担,当然包括诉讼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主体名称变更有哪些相关规定?
1.起诉前原告或者被告的名称发生变更或者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在起诉阶段发现的,应当向原告说明,要求其主动变更并重新提交起诉状。
2.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体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更;原告仅变更名称的,通知原告以变更后的名称作为其名称;原告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通知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组织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原告应当自动撤回起诉或者上诉;原告主体资格终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原告当事人之一参加诉讼,权利义务承受人不愿意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应当视为其自动撤回。
3.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体发生变化的,原告未提出变更被告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变更被告一方当事人。被告主体资格终止的,原告可以申请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被告,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变更被告。
4.一审判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上诉,上诉后、二审终结前,当事人主体情况发生变化的,二审法院不应将案件发回重审,可以直接以变更后的主体作为诉讼当事人。
以上是相关回答。如果公司名称已经更改,那么就不能起诉之前公司的名称。你需要按照现在公司的名义起诉,因为这种情况下,你需要向登记机关发布公告。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你可以咨询https://www.zhucesz.com/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