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这里是该条例中的详细规定以及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1.什么是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事项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