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告知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结果。通知会有企业名称保留期,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会被保留,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以免被他人占用。期限到期后,可以再次解冻,即由别人来命名,再次申请时,如果没有占用,可以重新办理。
103010(国务院令第156号,2008年12月18日修订)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参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中国企业注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