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合同后,由于合同内容不同,合同期限有长有短。在合同期限内,经常会遇到企业因各种原因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前不久,某企业以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正式致函合同对方,要求终止履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否规定企业可以以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解除或终止已签订合同的履行?
103010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名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本条款规定了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后,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当事人的变更而发生了变化,即合同主体的变更。变更后的主体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协商通知确定。但是,当当事人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合同的主体不发生变化。当事人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当事人仍然是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不得以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在本条中,所谓名称变更,是指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的变更,即通常所说的“更名”或“更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名称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才能发生名称变更的法律后果。未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名称变更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相对人无法确定变更后的主体。名称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标志。顺应变化不能导致主体的实质性变化,即名称的变化,而不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的变化。
因此,当合同主体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合同主体并不发生变化,合同效力在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仍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撤销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