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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侵害商标权案件

发表日期:2022-11-13 10:44:32

企业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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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都是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取得的商标权,属于不同的商标序列,依据相应的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企业名称的使用没有引人误解、字号没有突出显示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本身是不正当的,如将他人先前注册的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不当注册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造成市场混乱的,可以按不正当竞争处理;企业名称不规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属于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按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本案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将他人驰名的在先注册商标不当注册为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是违法的,无论是否显著使用都难以避免市场混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如果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不违法,但其字号的突出使用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判决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就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因此,本案中不宜判定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

案例1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合川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于晓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院的有效判决认为:

个体工商户于晓华、重庆同德福公司、成都同德福公司经营范围相近,存在竞争关系;其名称中所含的“同德福”字样与成都同德福公司注册商标“同德福同德福及地图”的文字部分相同,与该商标近似。注册商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成都同德福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同德福同德福及图片”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即使别人将同德福注册为品牌名称,并规范使用,也不会造成公众误认。因此,不能说于晓华将个体工商户注册为同德福有“搭便车”的恶意。而且从20世纪20年代到50年代,“通德福”享有很高的声誉。同德福斋铺先后由俞洪春、俞、俞永祚经营,尤其在俞经营期间,同德福斋铺生产的桃片获得了诸多荣誉。是于的孙子,于永祚的儿子。基于同德福斋铺的知名度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经营者的直系亲属关系,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为“同德福”是合理的。于晓华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行为是善意的,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经营的连续性,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的行为和重庆同德福公司注册公司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重庆同德福公司产品的外包装来看,重庆同德福公司使用的是企业全称,标注在外包装正面底部。“同德福”字样位于企业全称中,与整体一致,不以简称等形式单独突出显示。对于突出显示也没有做任何改变,整体文字大小、字体、颜色相比其他部分都不突出。因此,重庆同德福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企业名称的行为属于标准使用,不构成对该品牌名称的突出使用,也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就重庆同德福公司对《同德赋》的标注而言,《同德赋》四个大字略大于其具体内容(36字打油诗),但在视觉上形成一个整体。其具体内容是根据史料记载的同德福斋铺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一种类似文字,意在展示“同德福”商号的历史和经营理念,并非突出“同德福”二字。此外,重庆同德福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多个商业标志,其中“合川桃片”集体商标尤为突出,自有商标也很明显。同时标有“合川桃片”地理标志和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这些标志相比,“同德福颂”及其具体内容只是普通的描述性文字,明显不是商业标志的形式,也不够突出,不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产生客观的误解。因此,重庆同德福公司标注“同德福颂”不属于商标侵权意义上的“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情况

示例2

北京方正怡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法院的有效判决认为:

方正公司第1232969号注册商标“方正怡和”核准使用在第9类,其中方正怡和公司的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产品导航仪、无线网卡也属于第9类,与北大方正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类似;方正怡和公司在导航仪、无线网卡的产品、包装盒、说明书、保修卡上,以及在商品的网上宣传资料中,突出使用“方正怡和”、“方正怡和”。“屠美”字样与北大方正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颐和公司未经北大方正公司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北大方正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方正怡和公司网站中“寻找代理商”的宣传,一般有两种理解:一是方正怡和公司是北大方正公司授权的方正GPS导航仪代理商,可以发展下属代理商;第二,方正怡和公司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方正GPS导航仪,并以较低的价格出售。所谓代理,就是卖家。方正公司没有证明方正GPS导航仪的销售渠道只能是其授权代理商。因此,方正怡和公司声称可以发展方正GPS导航仪各级代理商的广告,并不一定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方正GPS导航仪的生产者或者与生产者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联系,不会使方正GPS导航仪的消费者对该产品产生混淆。方正公司只在其网站上打出广告“方正科技首款GPS‘e行天下’p 90 GPS导航仪上市,诚征北京各级代理商!”法院拒绝支持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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