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所说的“牌匾”主要是指这样的东西:
2.店铺招牌按照特许人的统一要求制作(不体现被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并不违法。
(1)此时的标志通常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即:
(2)第《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条20、原文为“企业牌匾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因此,其含义是“牌匾上使用企业名称的,应当与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本案中,牌匾使用的不是企业名称,而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所售商品(服务)的品牌、内容等信息。同样,如果我开了一家早餐店,在门口贴了一个牌子,上面写着“早点供应粥和馒头”,这不是在牌匾上使用企业名称,也不违反这个规定。
3.至于“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的规定,我在实践中从未遇到过什么严格的要求,我严重怀疑有多少工商局能真正办理这项业务。例如
在网站上查到的《北京市行政许可和备案项目目录(2012)》,没有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备案这一项。
103010没有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