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通知书下列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含有“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字样的;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不包括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其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其他规定。企业名称未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用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五类以上国民经济行业;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同。投资者只需按照本申请表的格式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即可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无论有无担保,投资者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及填写的内容均应真实、合法、有效。投资者应依法谨慎选择申请的企业名称,以免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投资者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相关内容。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投资者不得以企业名称已经过审查为由,为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者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的审查进行辩护。未经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不得以企业名称已经核准为由,核准企业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