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签署文件和填写表格之前,申请人应阅读《民法典》、《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本申请表,并确切了解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证件应使用A4纸。
4.申请人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或签字。
抵押人:
抵押权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
注册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持原登记证书等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的类型;
2.变更被担保本金的债权金额;
3.变更抵押担保范围;
4.变更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
5.变更抵押权人
6.变更抵押人。
7.变更抵押合同
8.变更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双方的变更登记协议(合同);
(三)双方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办理登记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证明);
(4)同一抵押物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变更主债权数额时应当取得后偿抵押权人的同意材料;
(5)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企业的抵押财产清单。
(六)原件《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