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只要店名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或店名。一般餐饮公司在工商注册时不会点名很多公司。一般他们都愿意取相似简单的店名,只要不与别人的东西相匹配,不混淆。
103010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注册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场、餐饮行业的可适当简化。
在一个公司里可以和门店一一对应,也就是一个公司只有一个门店;不一定对应,也就是说一个餐饮公司可以有好几家店。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店铺的法律地位有点类似于分公司。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名称的管理有详细的规定,但对这类店铺、分店的名称管理比较模糊。
在实际操作中,店铺可以使用公司的名称,或者公司名称的简称(也就是只有字号),或者公司的商标,这些都是允许的。即使是与公司名称、商标无关的店名也可以,只要不侵犯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这种名字好像是在工商局注册的。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个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并报原登记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符合规定的同一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核实。申请属于同日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同一企业名称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先予受理的原则予以核实。当天受理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报请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企业因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在先注册的原则处理。
中国境内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在华企业名称发生争议,申请登记主管机关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本规定规定的原则处理。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