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第10条:
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为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企业和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其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
因此,注册公司的名称可以包含“中国”一词。
扩展数据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第5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为前缀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
(二)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同级行政区划。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