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禁止和限制规则》第十二条是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作为字号。《企业名称禁止和限制规则》是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禁止使用企业名称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和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业务特点。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标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的行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