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企业名称和商号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侵犯企业名称权(商号)纠纷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名称权(商号)是指经核准登记的境内企业对其核准登记区域内的企业名称享有的专有权利和外国企业根据国际条约在中国享有的权利。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下列部分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品牌名称(或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也是真正需要法律保护的部分。因此,当人们习惯性地提到保护企业名称时,指的是保护商号,但需要注意的是,商号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名称。
认定案件原因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子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属性,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是传统民法观点,将企业名称权归入人身权范畴。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姓名权。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依法使用和转让自己的名称。”这个规定是在人身权部分,不是在知识产权部分。另一种是知识产权法的观点,因为企业的名称权和商标权一样,作为一种商业标记,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不可分,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权,国际公认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103010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企名网还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