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回答主要问题,请及时明确两点:
https://www.zhucesz.com/市XX区天妃体育用品销售中心的成立日期是晚于还是早于贵公司的成立日期?
https://www.zhucesz.com/市XX区天妃体育用品销售中心的成立日期是晚于还是早于您的商标申请日期?
如果以上两点早于,那么很难说对方有主观恶意,因为当时你的公司和商标都不存在,不存在所谓的恶意竞争。
然而,转折点已经到来,请注意:
如果第一个点早于,第二个点晚于,需要细分两种情况:
A.对方有自己的其他商标,公司名称不作为商标使用;
B.对方使用的商标和公司名称相同。
在细分A的情况下,由于对方公司的名称早于你的公司名称,且未突出使用(商标识别意义上),你无权主张对方公司从事恶意竞争。
在细分B的情况下,对方注册并规范使用(即不突出)公司名称是合法的;但对方使用的商标与你的注册商标一致,且晚于你商标的申请日,所以不能主张《商标法》中的先用权。你有权主张对方停止商标侵权,也就是停止使用这个文字名称――但是,法律依据并不充分。但法院会判令对方规范使用自己的公司名称,即不得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即对方必须使用另一个商标。
第一点比第二点晚,所以你可以同时主张商标侵权,责令对方停止使用,更改企业名称,因为都在你后面,经营范围一样,你要回避。
受试者透露的信息太少,无法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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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它:
根据题主提供的信息,如果贵公司注册时间早于2012年,且商标申请确实在2012年,那么:
如果对方乖乖地不突出使用天妃字样,而是拥有自己的商标,那么商标侵权就不成立。但是你可以主张不正当竞争,但前提是你的公司业务足够大,商标驰名,否则很难证明对方有攀比的主观恶意;
如果对方也明目张胆地将天妃这个词作为商标使用,那么你可以起诉他们商标侵权,甚至主张对方更改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