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辽宁省为例,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该省称号:
(1)从事第一产业、制造业、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经济鉴证中介服务、物流配送,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可冠省名;
(2)从事前款所列行业以外的行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可冠省名;
(3)母公司注册资本(资金)2000万元以上,可冠省级集团名称;
(4)企业名称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注册资本(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冠为省名。
2.冠省著名企业名称的核准登记机关可由原省级工商部门调整为省、市、县(区)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冠省企业名称登记:
(一)将“辽宁”、“辽宁省”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在其名称中使用“辽宁”、“辽宁省”字样的;
(二)省级行政区划和市、县行政区划;
(三)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附属企业名称后使用“辽宁”、“辽宁省”字样。
扩展信息:
企业申请省名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通过辽宁省企业名称自行申报服务系统直接申报企业名称,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申请人申请冠省名的企业名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参考信息企名网-辽宁放宽企业冠、省名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