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表时参考,无需提供给登记机关。
1.本申请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者除外)、名称延期等。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应只填写与本申请相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和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经营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填写。
6.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调整已核准的企业名称事项或者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均为投资人。其中,自然人出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出资加盖公章。
7.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整核准的名称项目,如住所、注册资本(资金)等。只是投资者项目发生了变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申请延期时应交回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者如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效期延长六个月,延长后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代理人应在身份证粘贴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可增加“投资者”和“核准名称项目的调整(投资者除外)”项目或加附页。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使用A4纸。按此表打印,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并工整签字。下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