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为前缀;
2.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等字样;
3,不含行政区划。
(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同级行政区划;
2.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3.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国”、“民族”、“国际”等字样:
1.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是该行业的资质。
2.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其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