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机关在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虽然也要求申请人提供拟设立公司的股东,但股东名册并不作为工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依据。工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股东登记依据为《公司章程》。因此,拟设立公司的股东在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发生变更的,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只要在《公司章程》中注明即可。
1.放弃名字,重新命名;
2.名称核准通知书到期后,以新股东的名义重新核名;
2.公司成立后变更股东。
公司股东变更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窗口提出申请,由受理审查员初审后通过《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接收单》出具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书)。
工商局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2.经工商行政管理局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需要核实的除外)后,申请人可在发证窗口凭《登记决定通知书》换发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在股东变更申请人提交上述所需资料并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程序后,我公司股东资格发生了变化。新股东将代替原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参考百度百科-股东权益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