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申请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及受托人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大会提交决议,决议内容包括:拟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股东盖章或签名;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的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自然人股东)盖章或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出资人盖章;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规范适用于依照《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项目,一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根据《公司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姓名构成:
1.名称的构成:一个公司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2.字号: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3.行业特点:包括产品名称、行业名称或行业名称,如贸易、信息技术、广告、企业管理等。
4.组织形式: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等。
公司名称-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