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核准的工商名称有效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条件:一般核准的名称由城市名称加行业名称加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使用的商号不得与同行业或无行业的其他核准或注册企业的商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不得与更名不满一年的其他企业的原名称相同;不得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企业名称不能包含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等。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有效期届满后,核准的名称将自动失效。
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同名,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品牌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三)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的原名称相同的;(四)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同名;(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