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的名称是否需要预先核准?
分公司名称需要预先核准。
分店的名字有什么要求?
103010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下属企业的名称,加盖“分公司”、“支”、“支”字样,并应当注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下属企业一致的,可以省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其关联企业的企业名称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设立的分公司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公司的名称。
名称预先验证的一般要求
(一)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字样:a、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b、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c、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d、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e、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有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a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b、与其他更名不满1年的企业原名称相同;c、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同名;d、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七)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不需要预先核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名称前冠以其关联企业的名称,加盖“分公司”、“分厂”、“分厂”等字样,并注明分公司所属行业、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但其所属行业与其关联企业一致的,可以省略。
企名网边肖提醒您,企业不同于分公司。企业注册时,首先要核准名称,主要是看名称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工商登记注册的要求。以上是为你总结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到你。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