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二)主要股东持续盈利,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五)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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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二)主要股东持续盈利,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五)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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