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条机动车所有人首次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车管所申请登记。
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公司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缴纳或者免征车船税的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海关不予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管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确认,查验机动车识别代码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64条:(4)身份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扩展数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件、凭证无效;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该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相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不一致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或者相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被盗的;
(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数据
企名网-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