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名称审批权限不同。
省名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103010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相连的企业名称,由最高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二是名称和字号查重范围不同。
省名在全省范围内查;全城查城市名。
103010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使用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经国务院批准;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是自然人投资者的名称。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的商业用语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